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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探望孩子一个月几次
一般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通常设置在每周一次,每个月共计四次的频率。
然而这并非纯粹恒定不变的数字,实际行使探望权的次数与时间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并考虑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所需的时间安排,因此建议以每周一次的探望次数作为参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在离婚案件中,关于探望权的具体规定如下所示:当夫妇选择结束婚姻关系纷争时,对于那些未对孩子承担起直接监护责任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他们仍然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其配偶有提供必要帮助的义务;在行使探望权利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和具体的时间,可以由涉案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需交由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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