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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方撤诉表示其已认同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效力。撤销上诉这一诉讼行为意为上诉方在启动上诉程序之后,在第二审级人民法院宣告最终裁决之前,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换言之,并非重新发起起诉。?因此,当上诉方撤回上诉时,应被视作上诉过程已经终止,亦即若上诉期间尚未过去,那么一审裁判将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正式生效;反之,若一审裁判的上诉期限早已过期,那么该裁判将自二审裁定批准撤回上诉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上诉人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是否合法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若上诉方未能依照法院所送达之传票所明确规定的时间与地点出庭参与审判,且在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二审法院裁决按自动撤诉处理。但若原告诉称,经过法院发出传票后,因毫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场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允许擅自中途离场,亦将被认定为自行撤诉。
然而,倘若被告向法庭提出反诉请求,即便原告诉呈原意缺席法庭审理,法院仍可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的缺席判决。由此可见,各方应当严格遵守法院所发送之传票上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庭审活动,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不必要法律纷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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