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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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未正式登记收养,应遵守当地法规完成收养流程,向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收养关系方可生效。未经登记的民间收养协议无法律效力。夫妻共同收养子女时,须共同前往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怎么办

一、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怎么办

若未曾进行过正式收养登记,则应遵循当地相关法规制度来完成收养流程。在这种情况下,收养工作需向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实备案,收养关系自此日起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未经官方登记的民间收养协议,其法律效力将无法得到保障。对于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情况,双方必须共同前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没有在职工作人员能办理病退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失业人员同样享有办理病退的权益。

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即便是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他们同样有权利像普通企业员工那样,通过正式的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过医疗鉴定机构确认其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并且其缴纳或视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合计15年及以上者,便能够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从而提早享受养老尊荣。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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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步骤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确定管辖权: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询问: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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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确定管辖权: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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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受理:登记员对收养人和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5、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6、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协议必须到民政局登记吗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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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一、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的主体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过程中,出质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收益权让渡给交易对手方质权人。相应地,质权人支付事先约定的、一般不超过股权的收益权价值的对价。因此,在股权质押完成后,出质人通过设立、让渡股权标的物获得质权人对价而成为债务人,质权人成为债权人,并以质押股权作为其债务的担保物权。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二、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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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按照各市县区政府文件通知精神。一般是周一到周
五,星期
六、星期日为法定双休日。上班时间是: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30分5点30分。由于地域的不同或者情况的不同,有的地方“特事特办”,节假日放假可以登记领证,登记之前大家可以选择提前咨询是否有人值班,尤其是要问清是否有负责登记的人值班。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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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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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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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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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婚姻登记有时效限制吗
当事人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并且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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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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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4、撤销婚姻登记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一般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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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外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半至11点(停止初审)
  下午1点半至4点(停止初审)
  办公地点: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语音咨询电话:66206310
  监督电话:
  北京市民政局:62352817
  西城区民政局:66206388
  在西城区领结婚证,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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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均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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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结婚登记,双方须亲自到场并持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内容应与本人实际婚姻状况一致,即“未婚”、“离婚”、“丧偶”;
  
2、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5、三张大二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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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2、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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