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不允许被继承。主要原因在于,宅基地作为一种集体财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农民。因此,若有继承人,他们仅能继承宅基地上所建之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并获得宅基地批准后,继承人可享有对该宅基地的继续使用权。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概念。所有权依然归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则由房屋所有者行使。因此,我们通常所提及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即便存在继承情况,继承人也仅仅能够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于原本为农村居民,但子女已经参加工作成为城镇人口的家庭来说,当农村的父母离世之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交还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父母的遗产只属于儿子吗
并非如此。关于如何区分遗产继承人的问题,其具体标准可作如下归纳:
1.若存在有效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应依照约定内容进行资产传承;
2.倘若既无前者也无后者,那么便遵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按照继承排序予以划分,这份排序的优先级为以下两个等级: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主要涵盖的分别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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