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费必须出吗
请注意,当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是由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公正裁决与调解书时,亦或是公证机关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之一,抑或是申请承认或履行境外法院判决、裁定及境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况下,都必须缴纳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执行费用由原告还是被告付
执行费用即由被告方承担。人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者收取相应的执行费用。在执行案件正式立案受理之际,执行法院将坚决避免预先向申请人收取任何申请执行费用。执行法院会根据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所规定的精确标准,计算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用总额度,并从显然能够执行且已开始执行的首批款项中进行收取。
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数额将会精确地折算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与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确立的债务共同执行。在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或者终结案件执行的情况下,则会以实际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项作为基准,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得出本案实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额度,对于超额收取的申请执行费用,应及时退还给予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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