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撞死人的保险赔不赔钱
在遭遇车祸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情况下,若非受害者故意为之,首先应由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负责,根据责任限制额度来支付相应的赔偿款。倘若仍然存在资金缺口,便由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接手,继续提供赔偿支持。如果商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也无法满足赔偿需求,或者该保险并未被购买,那么侵权方将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赔偿内容主要涵盖丧葬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以及受害人家属为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还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如遇紧急救援情况,还可依法主张相关的抢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撞死人后逃逸判几年
在发生驾车致他人死亡并逃逸的情况下,法律通常会予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的惩治。然而,若涉及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行,那么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方案是有可能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不过刑事责任方面则无法进行和解处理。在此基础上,若能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虽可减轻相应的刑罚,但是刑事处罚的执行并不因这一因素而被豁免。大部分时候,这种情况下的判罚是以缓刑为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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