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农民工与其雇佣方——劳务派遣机构签署的是一份为期至少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其在用工单位中的工作身份则属于劳务派遣工范畴。而若该农民工是与该单位直接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那么他/她的身份就不是劳务派遣工,而是劳动合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对于未能及时发放农民工薪酬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程度不同,我们将其划分为两个层面进行探讨研究:
1.第一种情况即为较为轻微,属于行政违规行为,此时应该由专门负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2.另一方面,若在此类事件中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认定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刑事罪行,相关责任人与责任单位须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程度的处罚。
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如能提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此举将有助于缓解或消除对他们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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