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判后多久下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在审判长宣布宣判后五日内,由法院送达给诉讼案件的所有相关当事方及提出公诉之人民检察院进行查收;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场合,则须于作出判决决定后立即向各当事方以及提出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发放判决书。
另外,无论是即时还是定期宣告的判决书,都需同时递送给辩护律师与诉讼代理人之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宣判后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个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旨在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能最多单独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且若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区带来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取保候审的实行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必须要排除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之后会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或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
其次,需要保证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期间拥有稳定的居住地和可靠的经济来源,从而使得侦查机关可以方便、有效地进行监管;
第三,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身患严重疾病,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等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考虑到这些因素并予以相应的照顾和保障;
最后,刑罚的轻重状况也是决定是否适合采取取保候审的关键因素之一,如前文所述,如果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如管制、拘役或可能最多单独判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更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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