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登记婚姻财产怎么分
对于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双方来说,财产应被视为共同共有,并依据此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若属于某方个人的财产将继续属于其个人所有。在同居期间所购置的各项财产,将根据共同共有物的原则进行处理。若涉及到共同共有物的问题,双方则可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分割处理。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若共有物为不动产或动产,并且不会因为分割而导致价值减少,那么就应该对实物进行分割;但若是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可能会导致价值减少的情况,那么就应该对折现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进行分割。当共有物分割后存在瑕疵时,其他共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若在婚前购得房产且于婚后才完成房产证的办理手续,若此时房产证上的署名已更换为夫妻双方的姓名,此种情况则可被明确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当事人在婚前以个人资金独自购得房屋,并且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其屋产都始终仅归属于单一一方人士,那么,这处房产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该方人士的私人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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