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的性质是什么
假释制度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其本质上是对那些已经真心忏悔、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罪犯实施的有条件提前释放措施。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此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其服刑期限达到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必须要实际服刑满十三年以上,并且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且经评估确认其已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时,方可获得假释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假释的流程是什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假释的法律规定和审批流程如下:
1.申请及条件:即将被剥夺自由并受到有期徒刑惩罚的罪犯,在其以具体形式服侍刑法中的特定款额并达到总刑期的一半或更多后,如能切实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态度并且已经不再具备继续触犯法律的潜在风险,则可向监管部门提出假释申请。
2.审批程序:申请假释必须由实施刑罚的机关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且要报送至所管辖的监狱所在地具有司法权利的人民法院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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