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代驾保险能拒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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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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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驾保险理赔范围包括被代驾车辆财产损失、驾驶人员人身伤害及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机动车所有权人、管理人与实际使用者不同,且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机动车一方责任,应由实际使用者赔偿;若所有权人或管理者有过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叫代驾保险能拒赔吗

一、叫代驾保险能拒赔吗

关于代驾保险的理赔范畴,具体包括了:被代驾车辆所遭受的财产损失,被代驾驾驶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在代驾服务过程中,产生于被告驾服务提供主体本身应当向除被代驾驾驶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若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了他人的损害,且此种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那么就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机动车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叫代驾出了事故谁负责

关于代驾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方式如下:

1.若本起事故是由单一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引发,则该方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本起事故是由于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造成,应依据各自行为在整个事故发生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区分,并以此为标准来承担相应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

3.若各方当事人对于此起交通事故均无明显的过失可言,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一起普通的交通意外事件,在此情况下,各相关方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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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代驾保险拒赔吗
在代驾过程中若发生车祸,保险公司通常会承担理赔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首先,如果肇事司机酒驾,保险公司将拒绝理赔。其次,若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或将车辆借给无合法驾驶资格者,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赔偿。最后,如果驾驶员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法拒绝理赔。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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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保险不赔的车型叫什么
饮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驾照未年检而驾车,在发生事故时,通常保险公司会免除赔偿责任。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交通法规和保险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驾驶者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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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朋友代领满分学习完驾驶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满分教育学习的所有考试考完,核实后才能消除记录。
相关法律规定: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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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责任险拒赔条款是什么?
1、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2、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3、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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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撞车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代驾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获保险公司理赔,关键在于事故详情及代驾服务是否符合理赔标准。若代驾员违法驾驶或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但多数情况下,代驾服务合法,保险公司会履行赔偿责任,不会无故拒赔,确保客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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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开车出事故保险拒赔吗
代驾服务中交通事故责任应归代驾公司。保险公司需依法合规处理相关理赔。事故发生时,受害方可向车辆所有人或洛阳汽车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追责,也可向代驾人员及上述两方共同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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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代位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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