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肝硬化结节是否可以监外执行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程序的前提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以及已被依法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批准:
首先是患有特定范畴严重疾病,且该种病症须在由相关部门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内,如需进行保外就医治疗的情况。在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明确列举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类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待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肝硬化可以取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满足了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是完全有可能进行取保候审操作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人士;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也应考虑适用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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