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判定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则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满足减刑条件,其相应的减刑幅度如下:如果服刑人员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之举,那么一次性减刑的最高时长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若服刑人员既有悔过表现又有立功表现,或者取得重大立功成果,那么一次性减刑的最长期限则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对于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通常情况下在执行一年六个月后才可开始进行减刑,且两次减刑之间应保持至少一年的间隔期。但若服刑人员确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得低于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充分的商议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对应的二十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存在失职行为和涉嫌贪污公款等不当行为,导致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在此种状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将其辞退,则无需向该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在另一方面,若用人单位在未经得劳动者同意或法定情形下,擅自做出解雇决定,且劳动者并未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以示对其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