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跑的业务被变成代理业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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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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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经营模式从直接转为联合,不构成员工索赔依据。因转变未违反劳动法规,也未损害员工利益。经济补偿应根据员工在现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跑的业务被变成代理业务怎么办

一、员工跑的业务被变成代理业务怎么办

公司从直接经营转变为联合经营,无法成为员工索求赔偿的前提条件。由于这种模式的改变,既未涉及到违背劳动法法规,亦未对员工的切身利益造成任何损失。关于经济补偿方面,应按照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若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以一整年者,则可视为一整年来处理;而对于那些服务期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将向劳动者发放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员工跑路了还会有工资吗

此问题主要依据公司的政策条款与实际情形来判断。例如,若员工在雇佣合同期间因个人理由决定离开工作岗位,根据合约约定,公司往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其结算应得薪资及福利待遇。

然而,若员工在辞职之前曾违反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已经违背了劳动合同的条款,此时,公司有可能会拒绝支付一切工资报酬,甚至可能进行法律诉讼,要求离职人员承担相应的违法甚至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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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三方甚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往往会采取委托付款或债权转让的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常常将两者搞混淆,本意是想委托付款,但签订的却是债权转让协议;或原本想进行债权转让,却签成了委托付款协议。由于在法律意义上,委托付款与债权转让的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其法律后果自然是不同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工作中正确地操作。
【案例】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材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材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要求支付200万元材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紧张,无力偿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委托书交给C材料商,委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材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材料商持委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 材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已办理了付款委托,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材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委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材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材料商的200万材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材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材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认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自己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形成争议。
1.委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一般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委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委托书出示给债务人,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委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情况。比如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际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委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材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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