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由谁决定
关于房产税税款征收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按财产价值计算,其计税基础乃是房产原始价值经过首次减去百分比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价值。
第二种是从租赁回报来计算,此时则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作为税收的计税基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按财产价值计征的部分,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的具体减免幅度将交由相关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负责制定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需在房产所在地区进行缴纳。倘若建筑物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您身为纳税人,也请务必依据各建筑物坐落在地的具体位置,分批次向房产所在地政府辖下的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我们强烈建议您依照相关法令细则,遵守规定的纳税周期,并如实地逐项填列《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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