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列明如下基本信息:姓名(包括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大致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如未从事任何职业,则应当注明“无业”)及具体地址(若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分别列明)。当原告诉讼的对方为未成年人或是其他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时,还需详细标注其法定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如未从事任何职业,则应当注明“无业”)以及具体地址。如果案件涉及到第三方,则在被告之后列明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其列明项目与原告和被告的要求相同。如果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人数较多,应当按照类别依次进行排列,并逐一填写各自的列明项目。但请注意,当事人部分无需列出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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