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哪个优先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之一房二售行为,无论何种情形,其权利行使与保护的优先级均依以下规则进行划分和处理:首先,若涉案的两份购房协议皆尚未得到实质性履行,在此种情况下,优先保护签订日期较早的那份购房协议所享有的权益;其次,若其中一方向买方交付了标的物并获取了该物品产权证明,则优先保护已实际占有财产的买方的权益;第三,如果双方都没有获得房产所有权的证明文件,那么就优先保护首先缴纳或支付房价款的那位买方的权益;最后,如来源于一方借款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其付款义务,那么优先保障的是提前履行债务承担责任者的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一房二卖哪个合同有效
一房二卖的,如果卖方与前买受人尚未交付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但是与后买受人已经交付了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的,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房产只能归后买受人所有,前买受人可以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如果卖方与前买受人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的,则与前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后买受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房产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房子就归前买受人所有了,对于他人所有的房子,卖方无权处分将其出卖,因该房产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追认就是无效的。
如果与两个买受人均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则两份买卖合同都有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哪个优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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