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是丈夫的丈夫去世妻子有份吗
丈夫不幸离世之后,其名下的房产并不当然地全然归属于其遗孀独自所有。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被继承人即丈夫不幸逝世之后,他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子、男女双方各自的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等。若该名男子离世之时,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依然健在,那么这些人便都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有权对该男子生前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分割和分配。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的是,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若是如此,则需先将属于其配偶的那一部分权益单独分离出来,然后再对剩下的属于该男子的份额进行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房产是一方父母赠与属于共同财产吗
针对父母赠与婚生子女之不动产归于夫妇共有的说法,若父母有所明确声明则不能予以适用;
然而,若无此等明确指明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若父母在赠与不动产之时态度明确,仅将财产交付给受赠方单独所有,那么这类财产便应当被视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并在离婚诉讼中不纳入财产分配的范围内。
再者,倘若父母在赠与不动产时未曾做出明确指定仅归属某位家庭成员,则此类财产应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物产,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将来的离婚诉讼阶段,双方都有权就财产分配进行协商,若协调无效,依法应由司法机构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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