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可否拒绝公安机关做证人有何法律后果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所有公民即便并未触及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具有义务积极地与公安机关合作,全力支持并协助其进行调查工作。绝不能仅仅因为自身并无违法行为便拒绝公安机关所提出的配合和协助调查要求。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凡知晓案件情况的公民皆被赋予了提供证言的法定职责,他们应当遵从司法机构的指引,否则如若作出虚假证词或者隐瞒犯罪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所谓的“证人作证的义务性”。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乃是其应尽之责,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脱,除非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方可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的确,法律赋予了我们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代理权的权利。这种代理权可以由以下人士来行使:
首先,知名的律师;
其次,由人民团体或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所推荐的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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