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参加社会保障的公民不幸离世之时,无论身处服务期间还是在享有基本养老金权益之际,他们的个人账号内存储的金额余额均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继承。在我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我们采取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运作模式,具体而言,即按照每位参保者的缴费工资的8%的比例来设立个人账户。这个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为参保者提供养老保障,原则上是不允许提前支取的。只有当参保者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且累积缴纳社保费用超过15年,才能每月领取到基本养老金。若个人寿命较长,导致个人账户储存的资金无法满足支付需求,那么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将由社会统筹基金予以承担,从而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得以持续发放。
然而,当参保者不幸离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个人账户储存的金额余额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就意味着“并无所谓的逝世后养老金被充公之说”。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受伤,相关费用应依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倘若用人单位并未及时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则其需自行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如遇用人单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当事人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裁决。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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