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将委托告知办案机关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共同诉讼代表人均可委任一至两名代理人负责处理相关的诉讼事宜。在层层递进的诉讼历程中,各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人的权利,包括提请回避权、举证权、辩护权、和解请求权、上诉权以及执行申请权等。当律师接手案件之后,应立即向侦查机构通告相关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如何将股东除名
1.非讼程序方面:
(1)
首先召开股东大会,探讨是否适应实施除名这个重大议题。因为除名涉及众多事宜,所以必须开会讨论整体情况并对于股东除名这一议案进行表决,同时要求候选决议应该得到代表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支持通过。若有被除名股东未能亲临股东大会参与决议,则应对此番决议立即通知尚未出席的被除名股东知晓。
(2)
其次,对已决定要除名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合理的清算。因为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可自行撤回出资,因此,针对被除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处置方式,要么由剩余的股东共同商讨进行收购,要么由公司依规依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而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可以根据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数值作为股份转让定价依据。
(3)
最后,务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等程序,以确保公司运营环境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2.诉讼程序方面:当被除名股东无法接受或拒绝执行上述除名决策后,公司可选择以被除名股东为主体进行诉讼,请求法庭对此进行裁决并判令被除名股东转让所有持股权益。随后,按照法庭判决结果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