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血病后买保险不赔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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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保险公司拒赔时,投保方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维权:先协商,争取合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申请仲裁,裁决具强制执行力;仲裁不成,可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白血病后买保险不赔怎么办

一、白血病后买保险不赔怎么办

在遭遇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之时,投保方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协商解决方式,即投保方可以尝试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以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其次是仲裁手段,投保方可向保险公司所隶属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最后,若前述两种方法均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投保方还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白血病人犯强奸罪怎么处理

关于强奸罪的惩治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犯罪分子实行强奸罪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一般的惩处标准为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次,若受害者年纪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那么施暴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加重处罚

再者,若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出现了诸如情节极其恶劣、多次强奸他人、在公共场合公然进行强奸、以及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轮奸等情况,并因此导致了其他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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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是急性白血病(髓性白血病2),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范围吗?
[律师回复] 申请调整报销比例:
白血病患者拿着相关材料,在当地负责报销职工医保的人社局申请调整报销比例,可报部分由原来的70上调至85。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大病范围可以调高比例。
重大疾病险:
重大疾病险的报销比例是根据金额上浮的,所以最好累计到五万以上再拿去报,因为五万以上是最高上限比例,如果三两万就报,那无形中就少报了不少钱了。
报销完凭着发票,再带上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的乡镇或是民政局,可以申请大病救助,这个国家是有规定的,民政局是必须要受理的,一般限额是两万元。这个大病救助就是二次报销,将发票可报销部分的余下金额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针对门诊看病的一种特殊政策,本来医保的规定是必须住院才可以报销,不住院所有检查费一律不报,但白血病是重大疾病,即使是移植后,隔三差五的还要到医院做胸片,拍C,查血常规,开一些抗排异的药等等之类的,如果按照普通的医保政策,我们这些费用是不能报的。但是只要办理了门特手续后,那就可以按照报销比例报销了,这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哦,只要带上相关证件到各自所在的报销单位办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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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适合羁押吗
[律师回复] 不适合。不宜羁押的三十种病情: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三、高血压病111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二十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二十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二十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九、艾滋病毒反应阳性者。
三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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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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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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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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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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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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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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