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伤垫付保险部分不赔如何处理
在遭遇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投保人可采纳如下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友好协商,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赔偿方案;
其次,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投保人亦有权选择向保险公司所归属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执行效力;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步,如前两种方式皆未奏效,投保人还可以毫不犹豫地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有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承受相应的赔偿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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