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被气死保险赔不赔
倘若因受激过度而丧命,是否能够获取相应的保险赔偿金则要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之下,若被保险人身故系由他人故意侵害或者过失行为导致,那么保险公司很有可能需承担起相关的赔偿义务。
然而,若身亡事故系由被保险人为自身因素所引发,例如自杀等,那么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保险合同之中往往会涉及到责任免除的条款,因此需要依据具体条款内容来明确是否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于危险驾驶罪,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其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刑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涉案者可判处最长达六个月的拘役;
2、附加刑方面,需要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至5000元之间,通常为人民币2000元;
3、行政处罚方面,将依法吊销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五年内禁止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是涉及驾驶运营机动车辆的情况,则需在十年内禁止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禁驾营运车辆;
4、若违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那么应依据较为严重的罚则进行定罪量刑。例如,若因肇事逃逸导致他人失去生命,则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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