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谋杀赔不赔
在探讨他杀行为是否属于意外保险赔偿范畴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深入了解具体的情形。
首先,假如是由投保人或受益人蓄意策划的对被保险人的谋杀行为,那么无疑这将排除在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其次,若被保险人身亡是由于突发性的、非疾病引发的、外部因素引起的、剧烈的以及非自愿的意外事件所致,例如在道路上行走时遭遇他人抢劫,而抢劫者的一刀致命使得被保险人因此丧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意外保险通常会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额度的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险,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该伤害成为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时,保险公司将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相应数量的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意外保险所涵盖的意外事件必须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自愿的以及非疾病的四个基本要素。
意外死亡险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提供保障:因意外导致的身故或残疾;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意外导致的误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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