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不记免赔保险怎么赔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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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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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往,不计免赔险是车损险的附属选项,无法单独购买,需与车损险组合投保。当车辆受损时,原本由驾驶者自付的部分,通过不计免赔险,可转由承保公司承担,有效减轻了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这种保险策略在保障车主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车险不记免赔保险怎么赔

一、车险不记免赔保险怎么赔

在此前的实践中,不计免赔险乃是车损险的附属选项之一,无法作为独立的保险项目进行购买,而是必须与车损险共同构成投保组合。在发生车辆损失的保险事件时,原本应由驾驶者自行承担的自费部分,借助于不计免赔险这一工具,便可将此项责任顺利地转嫁给承保公司,从而进一步减轻了被保险人所承受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车险不报案可以赔吗

若在交通事故中未能及时报警,保险公司亦有权进行理赔处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被保险方或受害方只需主动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要求,申请赔偿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会对此类请求展开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承诺条件,迅速核实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假如结论为不属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需以书面形式详细阐明异议缘由。而如若确立保险责任存在,保险公司将与被保险方履行沟通交流,达成赔偿保险金额的具体协议,从而顺利完成理赔过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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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所以,当一个人的罪行被他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得的奖励抵消以后,总体上就不会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有罪但没有受刑事处罚。
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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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的交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乘用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专用校车和旅居车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而几乎所有的公交车都设有乘客站立区,因此并未包含在此范围之内。
二、车速慢,司机觉得没必要
经常坐公交车的人都知道,公交车的车速一般限制在60kmh,时速不是太快,很多司机感觉车速这么慢,没有必要系安全带。
三、公交车自身座椅与按钮距离较远,司机系安全带操作不便
公交车的空间比较大,座椅和各种按钮的间隔比较远,由于公交车司机需要经常按不同的按钮,有的司机经常需要移动前身才能够着按钮,系上安全带后有很多不方便。
四、司机需要处理车上紧急事件
很多公交车上只有司机一人,没有售票员。由于乘坐公交车的人比较多,经常会出现一些紧急的情况需要司机过去处理,有可能离开座位的次数会比较多。比如乘客因争抢座位发生冲突或有乘客需要搀扶的或者是公交车跟其他车辆发生剐蹭等情况时,需要司机起身过去处理。
五、最重要的是交警很少查公交车,所以公交司机不系安全带就比较不容易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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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6.为避将来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什么错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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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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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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