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时,应首先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法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内进行赔付;对于超出该额度的部分,则须按以下标准和程序负责赔偿: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任何一方如存在过错,均应对此负起全责;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需依照各自的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而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并无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过错,则可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错,则最多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另外,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若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员应当在相当于相应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律师保持多久会见一次法官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会晤并非定期执行之举。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精心筹备诉讼案或深度参与法庭庭审过程中,有机会直接接触到法官。
至于实际的会面次数,则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审理流程以及律师自身职责所需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亦拥有请求法官开展沟通交流的权利,譬如在召开庭前会议、举行听证会或者递交法律热点等重要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对于其他公诉案件,可以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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