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经济赔偿事项方面,其索回范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常见的项目,如医疗费用、因误工所产生的费用、陪护人员的薪资、营养补充食品或用品、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交通工具使用过程中的所需费用以及住宿费用等等;
其次是与伤残情况有关的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残疾赔偿金,这是伤残案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项目,其金额的计算方式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受害者的年龄及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
(2)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者存在年长或者年幼的亲属需要抚养,那么他们可以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这个费用的计算方式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同时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及伤残等级进行综合考虑;
(3)护理费,如果伤残受害者需要他人进行日常照顾,比如聘请护工,那么就会产生护理费的问题,而护理费的具体金额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来确定的;
(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操作中,该项费用的金额从3000元至10万元不等,并且在某些地区,该费用的支付还与事故责任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
最后是残疾辅助器具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律师保持多久会见一次法官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会晤并非定期执行之举。通常情况下,律师会在精心筹备诉讼案或深度参与法庭庭审过程中,有机会直接接触到法官。
至于实际的会面次数,则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审理流程以及律师自身职责所需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律师亦拥有请求法官开展沟通交流的权利,譬如在召开庭前会议、举行听证会或者递交法律热点等重要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对于其他公诉案件,可以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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