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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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甘肃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裁决依据影响、刑责程度、自首及赔偿等因素。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并赔偿可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甘肃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怎么算

一、甘肃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怎么算

在甘肃省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裁决通常以案件所带来的具体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程度及其是否具有自首赔偿等多元因素为依据进行全面评估和考虑。若被告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严重,致使他人重度受伤、死亡,乃至公共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其对此负有主要责任或全责,那么他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律制裁。倘若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存在逃逸等恶劣情节,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同时积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无疑将有助于减轻或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甘肃省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赔偿規格,请参阅以下标准:

首先是一级至四级伤残之待遇标準,即在遭遇严重伤势时,会涉及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细节如下:

-.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7个月;

-.二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5个月;

-.三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3个月;

-.四级伤残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21个月。

其次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这类津贴是对于达到失去劳动力程度的职工在无法继续工作时而发放的补贴,详细规定如下:

-.一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90%;

-.二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5%;

-.三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80%;

-.四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5%(在此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津贴的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补充义务)。

对于五级和六级伤残者,同样也提供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根据自身情况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8个月;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6个月;

-.五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70%;

–;六级伤残津贴=个人薪资×60%(对于无法安排工作的受害人来说,雇佣方需要按照月度为其发放上述津贴,而当这些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雇佣方将负责补充差额)。

接下来是七级至十级伤残之待遇,同样包括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及相关津贴: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人薪资×7个月。

同时,严格遵守ILO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雇佣方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救助金。

至于工亡的待遇标准,详尽如下所示: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此外,针对因公短期出差过程中所遭遇意外伤害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的情况,其待遇到应如以下标准执行:

-.如同事在因公出差期间发生意外或在抢险救灾活动中失去联系,自事故发生的当月开始的连续3个月份内可以照常发放薪水(不扣除各类社会保险及税收等);

-.从第4个月起停止发放薪水,由工伤保险基金代替其对其亲属每月发放相应抚恤金

-.生活若陷入困难之时,其亲属有权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最后,若职工被人民法宣告死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标准加以处理,请参考以下规定: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40%计算,其他亲属按照工伤职工生前月工资×30%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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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肇事罪量刑怎么算
甘肃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裁决依据影响、刑责程度、自首及赔偿等因素。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者,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首并赔偿可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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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甘肃省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2、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拘役刑;10万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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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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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甘肃省对盗窃罪的判罚依据主要源于上述法律法规。在刑法的明确规范下,对于盗窃行为涉及到的数额大小,包括较小、重大和特别巨大的情况,将会实施差异化的刑事制裁。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要综合考量不同的犯罪要素,如涉案金额、情节严重性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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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家在甘肃的,前段时间发现家里丢东西了,邻居好几家也都有丢东西的现象,我们就报警了,坏人被抓了,想问下甘肃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1] 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
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第四条 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第十条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三)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第十三条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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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盗窃罪量刑有哪些标准
甘肃省对盗窃罪的量刑具体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标准如下:首先,对于犯罪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附加罚金;其次,若犯罪金额巨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则需承担三年以上但不足十年的有期徒刑惩罚,并且会伴随相应数额的罚金;最后,如果犯罪行为的数额特别大,或涉及到更为严重的其他情节,那么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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