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案件被提交至法院之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否申请获得取保候审,必须根据个案的实际状况来进行分析判断。假如他们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制定的有关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比如预计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能会选择单独适用某一项附加刑;或者他们可能触犯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的危险性,那么法院是有可能批准他们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的。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涉及到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那么法院通常会慎重考虑,并拒绝批准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公诉到了法院多久开庭
在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之后,何时才会启动庭审程序,并无具体的规定期限。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起诉材料,其审查期限应为一个月之内。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而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情况而言,其必须在受理后的一个月内宣判完毕,且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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