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理由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当理由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与涉案金额和案件情节密切相关的因素。一般而言,若敲诈勒索的实际所得金额达到了法定的起征点(各地区对此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异,但一般为3000元至5000元之间),或者存在多次进行敲诈勒索、手段极其恶劣、对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等情况时,公安部门将会依法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工作。除此之外,即便未能成功实现敲诈勒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威胁或要挟他人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不正当得利立案标准
关于不当得利所引发的民事争议,并不存在立案起点标准这一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认定某一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即便是仅仅涉及到1分钱的金额,若权利方当事人选择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法庭也必须对该案予以立案受理。
按照相关规定,行为人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若已经明确或有充分理由确信自己获有的利益不具备合法性依据,便有权要求不当得利者予以返还,同时还需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给受损方。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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