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载超长保险公司赔不赔
倘若车辆超载乃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那么,在此情况下,无论何种保险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之,若非因超载所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则需依据相关法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度范围之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因为受害者故意行为所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亦同样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过度承载乘客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之责。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在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客运服务时,如果严重超过其额定乘员载客标准,将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严厉惩罚。拘役的刑期通常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而罚金的具体金额则需依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来决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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