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假如超载仅仅是使事故结果更加严重,而非直接诱发事故,那么保险公司有义务在特定的程度上提供理赔服务。反之,倘若超载是引发事故的主因之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超载保险公司理赔吗
机动车超负荷承载时,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是否承担赔付义务,需视该事故的直接诱因究竟为超负荷承载或其他因素而定。若违约行为即超负荷承载引发了路面交通意外事故,那么保险机构将会对此类事故不予理赔。
然而,如果路面交通意外事故并非由超负荷承载所致,即便机动车确实存在超负荷运载的状态,保险公司仍应履行保障义乌,支付相应赔款。因此,不能仅以超负荷承载为由拒绝理赔,这只是保险公司拒绝对特定情况的理赔请求的众多依据之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涉及到车辆严重超载的状况中,倘若不慎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即便超载本身并不是事故的直接导火索,保险公司依然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尽管超载可能被视作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是只要它并非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因素,那么保险公司即使面临应诉也必须履行其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此项政策制定的初衷在于确保遭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警示广大车主务必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尽量规避由超载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保险公司将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赔偿责任,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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