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逃逸保险完全拒赔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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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汽车保险拒赔时,可投诉至保监局、申请仲裁,无果可起诉。也可求助消费者权益组织或提交非司法仲裁庭裁决。若一切无效,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审理,确保合法权益,追究被告责任。
司机逃逸保险完全拒赔怎么处理

一、司机逃逸保险完全拒赔怎么处理

关于汽车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之情况,相应的处理办法包括:

(1)在保险公司坚持不予赔偿的情况下,您有权向当地保监局提出投诉或申请仲裁,倘若以上途径均无法达成理想效果,您仍有权利选择提起诉讼;

(2)您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介入与调停,通过这样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您还可以将此纠纷提交至非司法机构组建的仲裁庭,让公正的仲裁人员对争议进行裁决;

(4)最后,若上述所有手段皆告无效,您仍然保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请求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从而使被告方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二、司机逃收费抢夺罪要判多少年

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并不足以认定为构成抢夺罪。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合法许可而公然抢夺他人公私财物,且金额达到法定较大标准或在持续的期间内实施多次此类行为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受到罚金的附加处罚;若抢夺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已经达到了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也会被判处罚金;而当抢夺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价值极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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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保险完全拒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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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保险完全拒赔涉嫌诈骗吗
如果保险索赔还未决,不能视作保险欺诈;对于未遂的保险诈骗定罪,其刑罚通常依据保险欺诈的基本罚则,采取轻微从轻的判决,具体可处以一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更轻的三年以下拘役,同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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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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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逃逸保险拒赔怎么办
交通事故纠纷中,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赔偿责任,受害方可凭证据向法院起诉。胜诉后,法院将强制其赔偿。交通事故指机动车在公共道路行驶中因过失或突发因素导致的人员伤害或财物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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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纠纷保险公司可因逃逸拒赔吗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中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问题,有意见以为,不管交强险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则,机动车闯祸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可见补偿义务人应为闯祸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有清晰约好闯祸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本文以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对因闯祸逃逸导致的丢失扩展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令并未将闯祸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职责法》第53条清晰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尽管规则由救助基金垫支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所建立的准则,只要在闯祸者逃逸且无法断定闯祸车辆投保公司的景象下才适用此项规则,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景象下免赔。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作交通事端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发生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闯祸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当的保险职责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加剧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束缚合同当事人两边,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契合《保险法》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扩展丢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丢失扩展,这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的丢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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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否能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目前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越来越多,责任保险分散了他们的职业风险,不乱了社会秩序。为充分施展责任保险的社会效用,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中公道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能以笼统的商定扩大责任免除的范围。否则,根据《保险法》解释保险合同的原则,将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可以拒赔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从形式上看,是由保险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责任。但从这一险种的开办目的上看,保障的却是因被保险人的责任而受到损失的第三人,使其不至于因责任人没有了债能力而在受到损害之后得不到赔偿。因为这一险种涉及多方利益,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公平公道的原则来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但并不丧失自己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王某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仍应依据保单和合同法加以确定。保险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没有声名详细情况,只能解释为当事人的逃逸行为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合同义务时,保险公司才能免责。否则,假如答应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无形中便扩大了责任免除的范围,违背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本案中结合案情,对保单条款作出详细地解释,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
王某系挂靠于某运输公司的个体司机,驾驶中型货车从事长途运输业务。2002年初,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同年3月,王某驾车撞上了停靠于路边的一辆小货车。事故发生后,王某企图驾车逃逸,但驶出不远便被交警截获。交警拘留收禁了王某及事故车辆,并对现场进行了查勘。王某看到要承担责任,便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赶到了现场。两周之后,交警部分作出处理: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严峻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撞小货车修理费20000元,并处罚款 1000元,吊销驾驶执照。
分析
经审理以为,王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正当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某因为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责任免责”中笼统地划定了“肇事逃逸”一项,保险公司能否据此免责,不能一概而论,须结合个案作详细分析。就本案而言,王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未实施完毕即被交警截获,其行为没有造成事故损失的扩大,也没有影响保险公司对现场的勘察或加重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一概拒赔,王某承担的 20000元赔偿金,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
接到上述处理决定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为本案属于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补偿自己对被撞车辆所承担的赔款。保险公司以为,王某驾驶过程中因为过失导致撞车事件的发生,并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事故;但是,王某在肇事之后有逃逸行为,“肇事逃逸”构成保单划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经由多次交涉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某向提起了诉讼。
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纠纷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律师回复] 保险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赔
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中保险公司补偿职责的问题,有意见以为,不管交强险仍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不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规则,机动车闯祸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支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许悉数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端职责人追偿,可见补偿义务人应为闯祸者而非保险公司。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条款》有清晰约好闯祸逃逸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免责事由。
本文以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对因闯祸逃逸导致的丢失扩展的部分不承当补偿职责。
(一)关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令并未将闯祸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职责法》第53条清晰规则,机动车驾驭人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条例》第24条尽管规则由救助基金垫支相关费用,但这明显是为了保证受害者的利益所建立的准则,只要在闯祸者逃逸且无法断定闯祸车辆投保公司的景象下才适用此项规则,从此条款并不能得出保险公司在此景象下免赔。
(二)关于商业第三者职责险部分,保险公司对发作交通事端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发生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由于闯祸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令、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当的保险职责并不会形成实质上的加剧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束缚合同当事人两边,不能对立第三人,假如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契合《保险法》的立法原意。
(三)关于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的扩展丢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范围内不承当补偿职责。第三者职责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端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导致第三人丢失扩展,这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补偿职责,关于这部分的丢失,保险公司有权回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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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吗
交通肇事逃逸是驾驶员自愿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保险公司需承担与事故有关的车辆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应受法律追究,情节恶劣者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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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吗
[律师回复]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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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逃逸保险公司拒赔吗
交通肇事逃逸是驾驶员自愿行为,违反道路交通法,保险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保险公司需承担与事故有关的车辆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应受法律追究,情节恶劣者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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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撞者当场死亡后司机逃逸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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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警部门推定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违反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根据这条规定,交警大队在行为人逃逸后一般都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交警部门的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的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只有在当事人逃逸致使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才能依据逃逸行为确定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非即便责任能够弄清也不予落实,一律认定逃逸者承担全部责任。
(二)行政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认定
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主体因为侵犯行政法权利或者不履行行政法义务而承担的强制性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性质是社会责任,过错原则是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而刑事责任则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对犯罪人施加非难的可能性,表明了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刑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和预防犯罪。因此,刑事责任往往具有伦理属性,排斥结果责任。如果简单地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的结果来评价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无疑会扩大刑法的适用。
(三)逃逸行为本身不能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逃逸只是犯罪的加重情形,是依附于基本犯罪的,不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不能成为意义的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本案中在罗某某逃逸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则又插人了另外一个强有力的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即高某某在被害人已经挣扎着爬起来时将其撞死。
一个人的预见力所及的范围是他的理性能够控制的范围,如果他能够预见一定事实的出现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他仍然采取了某种行为,使被害人置于受该事实影响的可能性中,他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甲在人流拥挤的集市上将燃烧的爆竹扔向乙,乙又扔了出去,炸到了丙,甲要对丙承担责任,虽然甲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丙的损害,但甲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能够预见到爆竹可能被乙扔出去炸到别人。相反,如果甲将乙撞伤,赶忙把乙送往医院治疗,医生由于误诊发生医疗交通事故,导致乙死亡,则甲不应承担乙死亡的责任。医疗交通事故并不是医院工作中的正常情况,正常情况下是无法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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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全责逃逸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对方全责逃逸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方全责逃逸如何处理
对方全责逃逸的,需要对交通事故进行赔偿,然后对逃逸行为作出处罚。
一、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2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事故逃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2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相关知识:在交通事故中,哪些行为需要负全责?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
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
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
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
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
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
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
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
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
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
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
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
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
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
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
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
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
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
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
九)违章超车的;
(三
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
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
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
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
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
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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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肇事逃逸是否全责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机动车肇事逃逸是否全责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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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开车逃逸怎么判定全责
[律师回复] 对于开车逃逸怎么判定全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不一定承担全责,只有在交通事故有关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全部责任。此案中交警能查实事故原因及经过,故交警认定有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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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
[律师回复] 对于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车逃逸怎么认定全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逃逸的当事人不一定承担全责,只有在交通事故有关证据不能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应承担全部责任。此案中交警能查实事故原因及经过,故交警认定有理。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现场勘查结束后弃车逃逸司机构成肇事逃逸吗
[律师回复]
一、现场勘查结束后弃车逃逸
张某由于疲劳驾驶,撞到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付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魏某死亡,付某及乘车人肖某、王某受伤,货车及所载货物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构成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拦住过往车辆将魏某送往医院,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到达肇事现场后,张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交给了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后,张某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付某、肖某、王某无事故责任。
二、司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针对本案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为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主要理由是:张某交通肇事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这说明张某没有逃逸的故意,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不宜认定为逃逸。
1、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该行为必须构成基本罪即交通肇事罪,符合《解释》
第二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具备交通肇事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这是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仅仅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符合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构不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后果,显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二,“逃逸”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是一种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的故意的心态。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在“逃逸”时,其罪过形态则只能是故意,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跑。

三,行为人具体实施了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至于具体是回家或逃往外地,均不影响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要行为人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避追究离开了事故现场的行为均为“逃逸”。结合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他虽然履行了个别救助义务,保护了现场,似乎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张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离开现场,长时间杳无音讯,其主观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来看。“逃逸”不能传统地理解为离开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应作深入理解。
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的造成伤害应负法律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协助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弃车逃离现场,且外逃多年,无视受害人的损失,这显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从刑事立法的本意和目的来说,刑法的任务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而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对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就应该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后,无视被害人的损失和法律的存在,在公安机关下达拘留手续仍外逃多年,给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理应受到惩罚。

二,综合整个案情,张某明知自己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而长期在外,逃避法律追究,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可见,张某完全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确实是故意逃逸。

三,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逸”,更能有效地遏制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发生,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一种警示。
同时,也能唤起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良知,维护社会的和谐问题,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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