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拒绝理赔的职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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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各家保险公司设有特定的拒保职业清单,对于职业分类达到第四类及以上的,保险公司普遍不予承保。这些职业涵盖特种养殖业人员、中小型货车司机、非管理层的钢铁化工厂员工和现场工程师等。这些高风险职业因潜在的高事故率,通常被保险公司列入拒保范围。
保险拒绝理赔的职业是什么

一、保险拒绝理赔的职业是什么

各家保险公司皆有自身专门编制的拒保职业清单,而对于职业分类达到第四类及其以上者,通常会被所有保险公司一致地拒绝承保。这些分类为第四类的工作和职位包括诸如特种养殖业从业人员、中小型货车驾驶者以及非管理层钢铁化工厂普通员工与现场工程师等诸多领域。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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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不可以拒绝员工请年假。对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将作为创建文明单位、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带薪年假天数的计算公式:
一、对于老员工的规定: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二、对于新入职的规定:《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假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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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绝理赔吗
保险公司对事故赔偿的决策需根据案情、险种条款、事故责任及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综合判断。赔付流程涵盖多个环节,如事故核实、责任认定、金额计算等,确保决策公正、合理。具体处理需视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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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绝出庭证人拒绝出庭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证人证言质证的程序
(一)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应经审判长许可。这表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启动权由审方和控辩双方共同行使。审方不允许,控辩双方无权质证,质证丧失资格;控辩双方不申请,质证荡然无存,亦成为不必要。但是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审方是程序性的控制权利,控辩双方表现为程序性行使权利。对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权由审方控制,有利于审判程序运作有条不紊,从而也避免审判程序处于无序状态。这两种权利运作时,控制权应公正、均衡,不得由程序控制权妨碍控辩双方程序性行使权的充分行使。
(二)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发问程序。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发问程序一般应从控方开始。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应针对证人陈述的关键性问题或者陈述不清与案情联系紧密的问题进行,发问应紧扣证人予以证明的问题,保证证人证言证明的事项清楚、明了,使之深信无疑,有较强的说明力,然后由辩方进行发问。被告人、辩护人的发问应对证人陈述与事实、自然现象、情理相矛盾或者陈述模糊,甚至似是而非的地方进行,最大程序地揭露虚假,从中发现真实,有利于已,并使之影响审方。控辩双方通过行使程序诉权,对已方或者对方证人进行讯问和质问,并通过讯问证人和证人回答的范围约束审方,推动程序向深化发展,并使审方从清楚、准确明了的证人证言中找出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二、证人拒绝出庭该怎么办
(一)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二)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三)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不能不承认,近些年来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于先进国家相比,还是落后的。在依法治国、建设民主与法制国家的今天,普及法律知识便显得更加重要。要使公民懂得,依法出庭作证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更是公民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以此提高公民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和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风范,为证人提供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对证人的社会保障机制。为证人办理人身、财产保险,一旦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可以得到较好的补偿外,可以象设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设立“证人奖励”基金,建立分级奖励制度。根据证人在侦破、审理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对证人实施不同的奖励,以此奖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五)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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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绝不赔找谁
若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理赔,投保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向CIRC或地方监管机构投诉,消费者协会、律师或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包括提起诉讼迫使保险公司履行责任。重要的是保留证据并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必要时寻求专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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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怎么拒绝要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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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拒绝要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但是,受要约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搞清楚受要约人究竟是什么意思。比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几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足以证明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人的回复没有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要约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示拒绝”。商事通则对默示拒绝还举了一例说明: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乙不予接受。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拒绝了要约,但又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一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
要约,怎么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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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绝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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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能拒绝赔偿吗
保险公司可能无法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包括:保险条款未涵盖的损失、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未按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或提供不完整资料、超出保险期限的索赔,以及涉及非法活动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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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如何拒绝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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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怎样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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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绝理赔算出险吗
在保险行业,"出险"特指客户遭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保险公司已给予实际补偿的情况。单纯报案但未获赔付,不构成“出险”。简而言之,只有当客户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实际赔付时,才被视为“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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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买房人拒绝交房怎么办,交房后开发商拒绝交房
[律师回复]
一、买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怎么办开发商要求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分为两种:
1、逾期期限在双方的约定期限内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期限超过约定期限的,可选择:

1)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当支付逾期付款、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

2)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支付违约金;

3)双方另地约定。
二、逾期付款开发商能拒绝交房吗
1、开发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开发商以逾期付款为由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房屋。即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或对价关系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双务合同。买房人有付款义务,开发商有交房义务,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分别届满、届至。后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是对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
2、开发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成立的情况。如果买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大部分的购房款,那么开发商就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房;如果买房人已经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大部分的房款,那么开发商拒绝交房抗辩不予成立。
3、买房人以卖房人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的情况,行使不安抗辩不成立。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不具备房屋交付条件,而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拒交购房款呢其实这是不可以的。《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必须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卖房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
如果医疗机构拒绝鉴定,医疗机构可否拒绝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律图网:付某某于2002年7月14日在徐州市某医院出生,出生后3天,就出现了呼吸暂停,经多方救治后康复。愈后,付某某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要求徐州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584.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对方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3月11日,九里区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4636.7元的一审结果。律师回答:医疗机构应承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在医疗机构拒绝提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里区人民作出的判决为正确的。相关法律知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作出专业性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辩护人拒绝辩护怎么办,被告人拒绝辩护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这表明拒绝接受辩护与委托辩护、申请法律援助一样,都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与辩护人形成法律服务关系的根基在于被告人对辩护人有着充分的信任。否则,被告人不能对辩护人如实陈述案情,辩护人的辩护就没有运作下去的条件。同时,辩护人的唯一职责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不信任辩护人,辩护人就会面临角色上的困惑。被告人对其所委托的辩护人,因为辩护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进行有效辩护等原因,对辩护人的服务心存疑虑,拥有拒绝继续接受辩护,另行作出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的完全自由。 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理解: 1.一般被告人 如果被告人当庭 第一次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准许。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这是第二次拒绝,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由其自行辩护。 也就是说,对被告人当庭拒绝接受委托律师辩护的,拒绝权的行使以两次为限。但是,对被告人在庭下解除对其辩护人的委托而更换辩护人,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次数上的限制。 2.特殊被告人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对这类被告人的拒绝辩护问题,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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