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18天算刑事拘留吗
的确如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关押在看守所中的18天可视为刑事拘留期间。刑事拘留,系指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触犯刑法的人员而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总共37天(包含报批逮捕所需的时间在内)。因此,如果您得知某人被拘留在看守所中长达18天,那么这意味着该人正处于接受刑事调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看守所怎么能保释出来
身处于看守所内的人员,经亲属委派,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办理相关取保候审手续。当犯罪行为嫌疑人被羁留在看守所之后,只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仍然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这所谓的“保释”是指: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正需哺乳自己的婴儿,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继续关押;或是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轻判刑事处罚等等。在此情况下,犯罪者的代理人律师有权向主管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若司法部门批准了该申请,那么嫌疑人就会被释放出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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