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重大疾病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决定不给予理赔,投保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维权和申诉:
首先,投保人可以向所属的保险机构提交书面形式的申诉函,详细陈述申述理由及申请调整理赔额;
其次,可以尝试寻求地方性的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监管单位的协助与支持,进行投诉处理,以期通过多方努力推动问题得到公平妥善的解决;
最后,在确认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起应有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接到投保人的理赔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保险事故、确定保险赔偿数额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八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合同解释、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就涉及保险合同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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