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要买不记免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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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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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买保险是防范未知风险的明智之举。不计免赔险,即“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商业险中的附属险种。车主投保后,原本需自担的5%至20%赔偿责任将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策略低调而实用,为车主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在意外发生时减少经济损失。
买保险要买不记免赔吗

一、买保险要买不记免赔吗

确实非常必要,防范与未曾遭遇之风险,购买保险本质上正是一种低调而高明的策略。不计免赔险的正式名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这是一种在商业险(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中常见的附属险种。若车主选择投保此险种,原本应当自行承担的5%至20%的赔偿责任便可再次转移给保险公司。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属险种,其投保必须以已投保的“主险”为前提条件,无法独立进行投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买保险受益人未成年需要出生证明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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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不记免赔什么
“保险不计免赔”指机动车保险中的不计免赔险,分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涵盖车损、第三者责任等;附加险为特定外因如车身划痕、发动机涉水等提供补充保障,免赔率一般为划痕险15%,涉水、自燃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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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应当特别说明一下,很多朋友会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犯罪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违法行为当然也会留下记录,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没有影响。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则毫无疑问是要处处受制的。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所以,当一个人的罪行被他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得的奖励抵消以后,总体上就不会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有罪但没有受刑事处罚。
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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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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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所以,当一个人的罪行被他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得的奖励抵消以后,总体上就不会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有罪但没有受刑事处罚。
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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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要买不记免赔吗
不计免赔险有购买的必要。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车主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不计免赔险作为一种附加险,需要以投保的“主险”为投保前提条件,不可以单独进行投保。车险不计免赔是有必要买的。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种,是“经特别约定,发生意外事故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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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应当特别说明一下,很多朋友会把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犯罪是《刑法》领域的专有概念,违法行为当然也会留下记录,但是除了吸毒,其他记录对个人工作生活基本都没有影响。而人一旦有了犯罪记录,则毫无疑问是要处处受制的。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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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定罪免处有犯罪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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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犯罪,是指其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罪名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针对具体行为而言的。
刑罚,则是指某人因为其一个或者多个行为,经过审判应当受到的刑事处罚。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所以,当一个人的罪行被他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得的奖励抵消以后,总体上就不会再负刑事责任。也即是说,有罪但没有受刑事处罚。
这个时候,这个人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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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不记免赔包含哪些
不计免赔险,也被称为“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是汽车保险中附加险种,包括主险和附加险的不计免赔。这一险种旨在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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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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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犯罪记录,就是一个人曾经有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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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与刑罚是两个相互分离又紧密联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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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要买不记免赔吗
购买不计免赔险至关重要,作为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它能让车主在发生事故时,转移5%-20%的自赔责任。但需注意,不计免赔险必须基于已有的主险投保,不能单独购买。总的来说,它能有效降低车主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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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6.为避将来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什么错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登记应避免犯哪些错误
1.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2.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
3.事先未核实房屋实际情况就签订买房合同
在签订房屋的买卖、抵押合同时,有的人只关心房屋的价格、税费、面积和学区等因素,忽视了房屋本身的权利情况,以至于签订合同、支付了款项后发现房屋还有查封、抵押等限制情况,甚至需要通过司法才能解决;实际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与房屋权利人一同到房地产登记中心即时核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情况和司法限制情况,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4.公证书撤销后直接要求产权登记
公证部门因审核失误导致公证书撤销,有的当事人持撤销公证书证明要求直接撤销房屋的产权登记,赖以履行行政行为的公证事实和产权证已经撤销,所以房屋登记也应随之撤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登记机构只有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才能收回房屋权证撤销登记;公证部门不是司法和,出具的撤销决定不是生效的司法文书,当事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擅自购买具有专用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拍卖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专用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专用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
6.为避将来遗产税用未成年孩子名义购房
这种杞人忧天的做法大有人在,有的人甚至为尚在襁褓中的孩子购买房屋,即民间称为“娃娃房”。虽然法律未禁止,但“娃娃房”后续问题很多,且不说我国还未实施遗产税,该房屋的出让、抵押、租赁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一定限制,还有缴纳物业费、供暖费等房屋管理事宜更给“娃娃房”的监护人带来烦恼;更有离婚的情况,处置“娃娃房”时需双方监护人共同办理,使房屋的登记更加复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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