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与和解机制:在争议事项发生之后,双方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表达诚挚意愿的前提下,展开积极有效的协商工作,寻求能够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模式。自行和解是指在没有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通过直接交流沟通来解决争议;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和解协议。
2.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时,应当以裁判者的角色出现,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问题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当前,我国针对经济合同争议实施二级仲裁制度,若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二级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如遇仲裁裁决生效后,被保险人拒绝履行裁决义务的情形,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途径: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深圳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依其全称,保障性住房乃政府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及住房短缺家庭或特定社会群体内进行补贴的设定准入条件、固定房价或租金水平的住宅。保障性住房大致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廉租住房,此类住房所有权归属政府或经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其后经租赁关系出租予低收入住房需求者,其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租金价位。其次是经济适用住房,这是由政府或是国家批准的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减免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与费用等手段,从而得以低廉价格建造且销售给尚具有部分购买力的低收入家庭的住宅。
《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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