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保险期间受伤赔不赔
若已购买了意外保险,那么当劳动者不幸遭受工伤时,他们便有权同时主张意外保险和工伤赔偿项下的权益,这两种补偿方式并无冲突或抵触之处。重要的是要明确理解的是,意外保险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条款,而工伤保险则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范畴,因此这二者之间并不能互相替代或者互相取代。关于意外保险的赔偿项目,应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而对于工伤赔偿项目,则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津贴补贴;以及劳动者在离职后所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其次,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则包括:医疗费用及康复治疗费用;因外出就医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相关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生活护理费用;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津贴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在离职后所享有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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