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未过户保险能不能拒赔
保险合同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各自在保险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于所投保的保险标的物必须具备相应的保险利益。
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亦即原车主将保险车辆转售给了其他人后,他便失去了对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从理论上说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与其解除了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若在此之后不幸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有权拒绝进行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车辆未挂车牌怎么处罚
对于未按相关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将依法暂扣机动车并给予12分的罚款惩罚,同时处以200元的罚金。
此外,如果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中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将面临20至200元不等的罚单警告或罚款。如另外有规定,则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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