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诈骗说成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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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欺骗罪行与侵吞罪状在违法构成上有本质区别。欺骗罪行通过虚构事实使受害者自愿交出财物,而侵吞罪状则是非法占有代管或遗失财物且拒不归还。两者在法律后果上显著不同,欺骗罪行需捏造事实,而侵吞罪状则涉及非法占有和拒不归还。两者为独立罪名,不可混淆。若行为同时符合两罪要素,则可能触犯双罪,需根据实际情况定罪。
如何把诈骗说成侵占罪

一、如何把诈骗说成侵占罪

欺骗罪行与侵吞罪状在违法构成上具备根本性的区差异别。欺骗罪行主要透过捏造事实真相、遮蔽真实其貌等方式方法,使得被害者陷入认知错觉并自动自愿地交给出资犯罪者从而非法获取财物。而侵吞罪状则是将受托代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或者擅自将他人遗失物品、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拒绝归还或交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明确规定,侵吞罪状的构成要素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归还或交出,并且仅需告知方能处理。若某个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欺骗罪行的构成要素,反而符合侵吞罪状的构成要素,那么他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侵吞罪状。

然而,倘若一个人通过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产,那么他的行为应被判定为欺骗罪行,而非侵吞罪状。欺骗罪行的构成要素包括捏造事实真相、遮蔽真实其貌等方式方法,使得被害者陷入认知错觉并自动自愿地交给出资。如果试图将欺骗罪行解释为侵吞罪状,这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两者的违法构成和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欺骗罪行和侵吞罪状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别,不能将欺骗罪行混淆为侵吞罪状。如果某个人的行为同时满足欺骗罪行和侵吞罪状的构成要素,那么他可能会同时触犯两种罪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他所应承担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如何把被骗的钱找回来

若您遭遇金钱诈骗事件,以下便是可能适用的解决途径与步骤:

首先,如涉及到违法行为,建议立即向警方进行报案;反之,则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对那些遭受诈骗之苦的受害者来说,向公安机关报告此种情况是极其重要的。当地公安机关将会对此展开深入调查,尽最大努力追回您所损失的金钱。在此过程中,当敬请注意,达到相关地方性法规中所规范的诈骗罪立案标准时,公安机关将对案件予以正式立案。经过充分的侦查取证工作之后,案件将移送至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检察院将代表国家公权力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指控,严厉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受害者还可以提起附加的民事诉讼,请求犯罪者就民事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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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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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和客体上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者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必须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秘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表现为公开的方式进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进行,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构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的犯意则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内财物的行为的定性。此时,关键要掌握两罪的犯罪对象的流转过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于信任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后者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获取财物。
就本案而言,李某共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将自己代为保管的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二是在发现张某的信用卡内有10万元后,利用张某告诉其信用卡密码的便利,将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第一个行为构成典型的侵占罪争议不大。第二个行为似乎兼而有之盗窃罪、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个罪名的特征,在认定时要根据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的不同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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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主观方面来看,盗窃罪的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而本案中,李某是在合法持有信用卡内有10万元之后,才产生的犯罪故意。
其次,该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也应具有诈骗罪所具备的构成要素,即: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只不过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但并非所有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都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张某不但将信用卡交给李某,还告知其密码,实际与将卡内现金交于李某无异。李某是凭借张某对其的信任取得的信用卡和密码,因此,对于张某财物的保管者银行而言,不存在受骗的问题,也就不具有“诈骗”所应具备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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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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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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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侵占罪 构成侵占罪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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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均为诈骗罪,只不过是诈骗罪的不同分类而衍生的法律条文。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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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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