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特殊条件下可采取先期拘留行动,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预谋或实际实施犯罪过程中,或是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立即被察觉到的状况;
其次,涉及到其它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各项因素也属于此类范畴。因此,若公安局在实施传唤之后,发现被传唤者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便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传唤后转拘留然后才立案吗
中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地确立关于在刑事案件中被传唤之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予以立案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那些无需采取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指定地点进行讯问,亦或是传唤至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在执行上述程序时,必须先行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应证据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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