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百七十二条所述,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认定性证据,其具体内容可能涵盖但并不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企业内部的财务凭证报表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财务信息;
其次,所有涉及挪用资金过程中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
再次,与此案有关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最后,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上各项证据均需证实被告人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自己私人使用,或者将该笔资金借予他人,并且这一行为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已持续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并用于进行盈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若在提起公诉之前,被告方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符合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执行多元化民事事务运作的责任人,他们更被赋予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然而,实际控制人则是该企业实际上的经营管理核心人物,是实际意义上的决策者和操作人。公司法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围绕于民事行为和股权架构两个方面展开。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表法人实施民事活动的责任人将成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对于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能够实际影响、决定上市公司30%以上投票权的大股东来说,他们通常会扮演着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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