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侦查机关对已依法实施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若其行为严重涉嫌犯罪并需要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报请检察部门进行审查与核准;
另外,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案件涉及跨区域或多发性犯罪,亦或是犯罪团伙或集团作案等复杂情况,侦查机关向检察部门提出审查与核准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至七日。
其中,针对一些跨区域连续性作案,或者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犯,侦查机关向检察部门提出审查与核准申请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关于拘留期限长达70天是否属于刑事拘留,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若侦查机关在法定的提请审查与核准期限内(包括延长的时限)向检察部门提交了相关申请,且经检察部门审查后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拘留期限长达70天便可能构成刑事拘留。反之,若侦查机关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检察部门提出审查与核准申请,或者检察部门未批准逮捕,那么拘留期限长达70天便不太可能构成刑事拘留。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拘留期限的延长必须具备特定的情形,比如跨区域连续性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延长条件。倘若拘留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限,便可能涉及到超期羁押的法律问题,对此须进一步进行法律分析和研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了还会罚款吗
若一个当事人涉及到行政拘留之责,那么其并不必然会背负上罚款的义务。罚款与拘留,这两者乃性质截然不同的行政惩处方式,并非必须同时适用。倘若该违法行径已触及犯罪界限,人民法院在判决罚金之时,行政机构如已对相关当事人施以过罚款处罚,则应将其计入相应的罚金项下进行折抵;而若行政机构尚未对当事人做出罚款决定,则不应再对此人实施罚款处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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