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少天为刑事拘留期限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执行刑事拘留期间,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被拘留者申请逮捕,则应在拘留结束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若存在特殊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提请审查批准的最长时限可达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多少天完成取保候审申请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交取保候审申请的司法审批程序通常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即可得到回应。这就意味着,若申请方对取保候审事项持有疑问或需要解答,那么至多经过七个工作日的等待后,便可得知最终的审核结果或决定方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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