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主事故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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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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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车主驾驶汽车出意外,保险公司不可拒赔。只要车辆已投保有效车险,保险公司需按责任限额赔偿。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针对车辆本身,非特定驾驶者,旨在赔偿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非车主事故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一、非车主事故保险公司会拒赔吗

当非车主驾驶汽车出现意外之时,保险公司并没有权利拒绝提供理赔服务。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已经购买了有效的车辆保险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然而,无论车主是否为实际驾驶者,只要该车辆已成功投保,那么在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都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来说,这种保险是针对车辆本身而非特定的驾驶员或乘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它是由各大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带来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并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非车主可以给车买保险吗

您无需亲力而为地购买汽车保险,因为这并非强制性的义务。您同样可以选择委托他人或者寻求代理服务来完成此项任务。在选择将保险事宜委派给他人或者代理机构时,您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首先是车主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同时也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其次,如果是新车投保的话,还需要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合格证以及购车发票等相关资料。如果是非新车投保,那么就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车辆保险合同原件。

另外,如果保险投保的委托方是公司或者企业,那么还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授权委托书

最后,如果投保的车辆属于单位所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车,那么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单位车辆购买的车辆保险合同原件。请注意,在购买车险过程中,不能够让其他人代替您签署相关文件,否则将会导致合同失效。

然而,您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您签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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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业主拒绝收房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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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收房,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买二手车已付全款,原车主拒绝付款,原车主拒绝登记证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所谓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等。
最后,最关键也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就是车辆相关手续的过户。很多车主为了贪图省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后期无论是用车还是理赔都有很大的难题。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后尽快办理车辆过户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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