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之明确规定,在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之后,并不涉及纳税事项。自2006年起,国家已正式宣告全面废止施行长达数千年历史的农业税收制度。在此,我们就土地承包期限问题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如下:第一,针对耕地类别的承包,其承包期限设定为30年;第二,对于草场资源的承包,其承包期限则被划分为两个阶段,即30年至50年不等;第三,关于林地的承包,其承包期限同样被划分为两个阶段,但相较于草场资源,其承包期限更长,为30年至70年;最后,对于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如需延长承包期限,须经过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二、承包地被征用如何赔偿农户
当承包地被征用时,应赔偿其在承包期间所占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即根据在征用前三年间该块土地的平均年产值,按比例给予六到十倍的现金补偿);对于需要为农业人口提供安置的,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结算;对于因此项征用到的土地附带设施以及配给住房等的拆除与处理,也同样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