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起诉保险公司的诉状是手写的吗
的确如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中,并未明文规定民事起诉状必须以手写或是打印方式呈现。尽管在形式上无需过于拘泥,只需在诉状中明确列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具体诉讼要求以及具备充分证明力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即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落款处为单位名义,则务必加盖单位公章;如系个人签名,亦需亲笔签署。倘若已办理委托手续,且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亦可代为签署。
此外,民事起诉状的数量并非仅限于一份,其具体份数应视当事人的人数而定,通常情况下,被告人数加一即为所需份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当事人欲提起诉讼时,须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法院会对这些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受理该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围绕起诉书中所载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依据展开审理工作,因此,起诉书无疑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于债权人而言,无论责任主体为何,均有权仅起诉担保人而放弃对债务人的指控,其原因在于,当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务人拒绝履行相关债务,债权人便有权力直接起诉担负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人,担保人在成功偿还债务之后,仍具有向拒不执行债务的债务人索回损失之权利。若当事人有合同明确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各自分担相应债务,且此种关系被称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此情况下,若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或发生了双方约定的种种情况,债权人仍然具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同时亦可选择向担保人提出主张,由其在其保证额度之内承担起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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