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变道违章保险赔不赔
倘若投保人购买的保单并未明示因投保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在此情况下,即便投保人因违法变更车道引发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仍需履行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首先涵盖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障范畴内。若交强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应审查投保人是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已购买该险种,则可由第三者险负责赔偿;若仍然无法全部赔偿,则剩余部分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关于变更车道过程中发生的追尾责任判定如下:首先,当车辆进行变道操作且未能礼让在其当前车道上正常驾驶的其他车辆导致碰撞事故发生时,需由变道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在超越前方准备实施左转弯的车辆期间出现的碰撞事故,将由紧随其后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再者,超越正在掉头过程中的前车引发的碰撞事故时,同样由后车担任全部责任。最后,若在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期间出现碰撞事故,依然需要由紧随其后的车辆承担所有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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